深水埗港鐵站女警開案 警察通例:不能以較溫和武力達目的才可開槍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11/07 13:48

最後更新: 2018/11/07 13:51

分享:

分享:

深水埗港鐵站今早有警員開槍,《警察通例》有列明3大可開槍情況。

深水埗港鐵站今早(7日)發生警員開槍事件,案發時是繁忙時間,但警方剛強調女警跟足警隊指引,指女警因感到生命受到威脅,經過考慮當時情況,有信心擊中疑犯下才開槍。

翻查《警察通例》,其中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中列明警員可使用槍械的3大情況:包括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執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或平息騷動或暴亂。

但必須是在不能以較溫和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另外,有傳媒翻查去年獲得的警方《程序手冊》,當中有列出「在鬧市開槍」指引,警務人員在鬧市開槍需要審慎評估。「現行的槍械訓練規定人員必須克制,避免傷及途人。如可能傷及途人,便不應使用槍械。人員應視線清楚無阻才瞄準目標人物開槍,亦要顧及子彈反彈或射錯目標的危險」。